惠来县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办理机构:县建设局建筑管理股或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申领人:建设单位

  三、受理范围: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必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申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投资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确定的施工企业已依法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并持原件核对),同时提交复印件应按210×297mm尺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注册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公章。

  五、申领程序: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办理机构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并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

  (三)办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因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后,报业务管理股负责人复核。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时应当制作核查记录,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并由进行核查的工作人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

  (五)县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过县建设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的期限,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县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需要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七、其它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项目基本程序。各建设单位要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流程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机构要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流程表》,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监督管理

  工作人员违反本程序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惠来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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