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江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隆江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隆江镇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镇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要依据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 我镇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部门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部门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